什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还要处罚个人
不是处罚公司就好了吗?
“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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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个人和企业一案双罚案例
01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吴某龙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在开料车间、修片车间两处天然气阀组使用点和丙烷气瓶存放点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开料车间配电箱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安全服务公司于3月1日提出九条一般隐患,至检查当日仍有一条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该公司自2021年以来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龙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4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上述4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龙作出罚款人民币4.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对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孙某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8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山西省晋中市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15号煤五采区西翼150506、150508两个采煤工作面在2022年2月26日至3月9日期间同时作业,属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部分工作面甲烷浓度超出设定值,但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断电动作,存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问题;提供的《150506综采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为虚假报告;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准确监测矿井人员位置。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3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4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停产整顿30日、罚款人民币4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和11家外包单位以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和分管负责人刘某合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炼油厂存在二硫磺车间P107B泵保护接地设置不规范等13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分管负责人刘某合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协助主要负责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委托的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外包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违规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5月3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和分管负责人刘某合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14日,经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指定管辖,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的13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外包单位作出共计罚款人民币1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4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臻匠美家家居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吴某能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山东臻匠美家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粉六条”的违法行为1项):砂光机作业场所未按规定及时规范清理粉尘,现场积尘严重;喷漆房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器设备设施;干式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已失效;特种作业人员王某田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复审且违规上岗作业20余次。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能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5月23日,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山东臻匠美家家居有限公司上述4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能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