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1、我市居民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为1.2万元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60%,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65%,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70%,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报销75%。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报销限额为40万元。
2、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扶贫对象,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5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50%,5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65%,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75%,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报销85%,取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政策规定的特药费用,起付标准2万元,支付比例80%,最高支付40万元。
4、对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纳入居民医保省级统筹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对三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费用制定单独的支付政策,单独列支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40万元以下的部分基金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基金支付85%,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
二、
医疗救助
对困难群众住院费用按规定进行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不设救助起付线,给予70%的救助,一个年度内救助限额为1万元,其他人员按原有政策执行。
三、
贫困人口
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再救助
1、救助范围。①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口,包括经扶贫部门核实核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经残联部门核实核准的重度残疾人。②特殊疾病患者,现阶段为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苯丙酮尿症患者。
2、救助标准。①贫困人口: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经过“五重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②特殊疾病患者:苯丙酮尿症的救助标准按照市医保局等6部门《关于儿童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医保发〔2019〕33号)规定执行。